首页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六、 本附件中,“商业存在”指一方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在另一方境内: ② 《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② 六、 本附件中,“商业存在”指一方任何类型的商业或专业机构在另一方境内: ② 在香港登记的海外公司、办事处、联络处、“信箱公司”和特别成立用于为母公司提供某些服务的公司不属于本附件所指的香港投资者。 ① 目录 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