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投资协议(201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税收

除本条规定外,本协议的其他任何规定不适用于税收措施。

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影响一方在任何税收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如果本协议的规定与任何此类协议出现不一致,在不一致的范围内则应以该税收协议为准。

如披露某些信息将违反一方有关保护纳税人税收事务信息的法律规定,本协议的任何规定不得被理解为要求该方提供或允许获得此信息。

第十一条(征收)的相关规定应适用于税收措施。⑭

一方的措施是否为本条第一款所述税收措施的问题,仅可以由双方税收协议下的主管部门通过协商共同决定。双方税收协议下的主管部门的共同决定对依据本协议处理投资者诉请的任何程序具约束力。

投资者不得根据本条第四款提出诉请,以下情况除外:

投资者向双方税收协议下的主管部门提交了诉请通知的副本;并且

在收到投资者的诉请通知6个月之后,双方税收协议下的主管部门未能就争议措施并非征收达成共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