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成套货品

对于《协调制度》归类总规则三所定义的成套货品,如果各组成货品均原产于一方,则该成套货品应当视为原产于该方。

如果部分组成货品非原产于一方,只要按照第九条所确定的非原产货品的价格不超过该成套货品离岸价格的15%,该成套货品仍应视为原产于该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