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附件、备件及工具

与货物一同报验、一并归类的附件、备件或工具,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被视为货物的一部分:

与货物一并开具发票的;

其数量及价值是根据商业习惯为该货物正常配备的。

对于适用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所列税则归类改变标准的货物,在确定该货物的原产地时,本条第一款所述的附件、备件或工具应不予考虑。

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货物,在计算该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本条第一款所述的附件、备件或工具的价值应当视情况计入原产材料或非原产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