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累积规则

一方的原产货物或原产材料在另一方构成另一货物的组成部分时,该货物或材料应当视为原产于后一方。

对于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的后一方货物,在不计入前一方原产货物或原产材料价值时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其计算方法大于或者等于15%(累加法)或20%(扣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