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微小含量

对于不符合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货物,只要其使用的未发生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该货物离岸价格的10%,该货物仍应被视为原产货物。

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根据第九条第三款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