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区域价值成分

第七条第(三)项及附件(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所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应当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累加法

扣减法

原产材料价值包括原产的原料和组合零件价值。

产品开发是指在一方为生产或加工有关出口制成品而实施的产品开发。产品开发支出的费用必须与该出口制成品有关,包括生产加工者自行开发、委托该方的自然人或法人开发以及购买该方的自然人或法人拥有的设计、专利权、专有技术、商标权或著作权而支付的费用。支出金额必须能够按照公认的会计原则和《海关估价协定》确定。

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当根据下列情况之一加以确定:

对于进口的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为材料进口时的到岸价格;

对于在一方获得的非原产材料,非原产材料的价值应为在该方最早所能确定的实付或应付价格。该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不应包括将其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及任何其他费用。

上述区域价值成分的计算应当符合公认的会计原则及《海关估价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