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货物贸易协议(2018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微小加工或处理
尽管有第七条第(三)项的规定,如果产品仅经过了一项或多项下列操作,不应赋予原产资格:
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储藏期间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保存处理;
把物品零部件简单装配成完整品或将产品简单拆卸成零部件;
以销售或展示为目的的包装、拆包或重新打包等处理;
动物屠宰;
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或者去除其他涂层;
纺织品的熨烫、压平;
简单的上漆、磨光;
谷物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完全的漂白、抛光、上光;
食糖上色或形成糖块的操作;
水果、坚果及蔬菜的去皮、去核、去壳;
削尖、简单研磨、简单切割;
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切割、纵切、弯曲、卷绕、展开;
简单的装瓶、装罐、装袋、装箱、装盒、固定于纸板或木板及其他类似的包装工序;
在产品或其包装上粘贴或印刷标志、标签、标识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
同类或不同类货物的简单混合;
仅用水或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性质;
仅为方便港口装卸所进行的工序;
第(一)至(十七)项中的两项或多项工序的组合。
在确定某项货物的生产或者加工是否是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微小加工或处理时,对该货物在一方进行的所有操作都应被考虑在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