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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陈列与储存

第二十一条 陈列、储存兽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十二条 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第二十三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定期对兽药及其陈列、储存的条件和设施、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兽药经营企业应当及时清查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假劣兽药,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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