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陈列、储存兽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
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
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
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药品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
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存放;
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
按照品种、类别、用途以及温度、湿度等储存要求,分类、分区或者专库存放;
按照兽药外包装图示标志的要求搬运和存放;
与仓库地面、墙、顶等之间保持一定间距;
内用兽药与外用兽药分开存放,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存放;易串味兽药、危险药品等特殊兽药与其他兽药分库存放;
待验兽药、合格兽药、不合格兽药、退货兽药分区存放;
同一企业的同一批号的产品集中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