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 第六章 陈列与储存 第二十二条 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六章 陈列与储存 第二十二条 不同区域、不同类型的兽药应当具有明显的识别标识。标识应当放置准确、字迹清楚。 不合格兽药以红色字体标识;待验和退货兽药以黄色字体标识;合格兽药以绿色字体标识。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