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兽药入库时,应当进行检查验收,并做好记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不得入库:

与进货单不符的;

内、外包装破损可能影响产品质量的;

没有标识或者标识模糊不清的;

质量异常的;

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兽用生物制品入库,应当由两人以上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