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七章 兽药的商标和广告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七章 兽药的商标和广告管理 第三十九条 兽药广告必须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设置、印刷、播放、散发和张贴。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