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七章 兽药管理条例(2001年) 第七章 第七章 兽药的商标和广告管理 第三十八条 兽药商标应当按照国家商标法规的规定,进行登记注册。 第三十九条 兽药广告必须经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刊登、设置、印刷、播放、散发和张贴。 第四十条 兽药广告的内容必须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为准。 第四十一条 外国企业在我国申请办理兽药广告,必须持有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进口兽药登记许可证》,并提供兽药说明书。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