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中毒事故或者对畜禽等动物造成其他危害后果的,致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受害的一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害的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赔偿的请求,应当从受害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
受害的一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赔偿的请求,应当从受害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提出;超过期限的,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