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 第四十四条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对生产、经营假、劣兽药或者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负有责任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予以行政处分;情节和后果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3) 第四十三条 目录 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