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 第四十三条 第八章 罚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关于兽药进口有关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或者没收该兽药;擅自销售的,没收非法收入、处以罚款。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