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二十九条 禁止生产、经营劣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为劣兽药:

兽药成分含量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规定不符合的;

超过有效期的;

因变质不能药用的;

因被污染不能药用的;

其他与兽药标准规定不符合,但不属于假兽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