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管理条例(1987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禁止生产、经营假兽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兽药:

以非兽药冒充兽药的;

兽药所含成分的种类、名称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不符合的。

禁止生产、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兽药:

未取得批准文号的;

国务院农牧行政管理机关明文规定禁止使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