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 第五章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 第五章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兽药生产企业申请验收(包括复验和改扩建)时,可以同时将所有生产线(包括不同时期通过验收且有效期未满的生产线)一并申请验收。 第二十四条 对已取得《兽药GMP证书》后新增生产线并通过验收的,换发的《兽药GMP证书》与此前已取得证书(指最早核发并在有效期内)的有效期一致。 第二十五条 在申请验收过程中试生产的产品经申报取得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的,可以在产品有效期内销售、使用。 第二十六条 新建兽用生物制品企业,首先申请静态验收。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企业凭《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组织相关产品试生产。其中,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生产1个品种,每个品种至少生…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2005年4月27日农业部发布的《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农业部公告第496号)同时废止。 附表:1. 兽药GMP检查验收申请表(略) 2. 兽药GMP申请资料审核表(略) 3.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工作方案(略) 4. 检查验收组工作情况评价表(略) 5.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不符合项目表(略) 6. 兽药GMP现场检查验收报告(略) 7. 检查员自查表(略) 8. 兽药GMP整改情况核查表(略) 9. 兽药GMP整改情况审核表(略)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