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 第四章 审批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审批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企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关闭、转产的,由农业部依法收回、注销《兽药GMP证书》、《兽药生产许可证》和兽药产品批准文号。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