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检查验收办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新建兽用生物制品企业,首先申请静态验收。符合规定要求的,申请企业凭《现场检查验收通知书》组织相关产品试生产。其中,每条生产线应当至少生产1个品种,每个品种至少生产3批。试生产结束后,企业应当及时申请动态验收,农业部根据动态验收结果核发或换发《兽药GMP证书》和《兽药生产许可证》,并予公告。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