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三节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三节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三节 仓储区 第五十四条 仓储区应当有足够的空间,确保有序存放待验、合格、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原辅料、包装材料、中间产品和成品等各类物料和产品。 第五十五条 仓储区的设计和建造应当确保良好的仓储条件,并有通风和照明设施。仓储区应当能够满足物料或产品的贮存条件(如温湿度、避光)和安全贮存的要求,并进行检查和监控。 第五十六条 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或产品,待验区应当有醒目的标识,且仅限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第五十七条 易燃、易爆和其他危险品的生产和贮存的厂房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的贮存设施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高活性的物料或产品以及印刷包装材料应当贮存于安全的区域。 第五十九条 接收、发放和销售区域及转运过程应当能够保护物料、产品免受外界天气(如雨、雪)的影响。接收区的布局和设施,应当能够确保物料在进入仓储区前可对外包装进行必要的清洁。 第六十条 贮存区域应当设置托盘等设施,避免物料、成品受潮。 第六十一条 应当有单独的物料取样区,取样区的空气洁净度级别应当与生产要求相一致。如在其他区域或采用其他方式取样,应当能够防止污染或交叉污染。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