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三节 仓储区 第五十六条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五十六条 第四章 厂房与设施 第三节 仓储区 第五十六条 如采用单独的隔离区域贮存待验物料或产品,待验区应当有醒目的标识,且仅限经批准的人员出入。 不合格、退货或召回的物料或产品应当隔离存放。 如果采用其他方法替代物理隔离,则该方法应当具有同等的安全性。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