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第一节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一节 第十章 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 第一节 质量控制实验室管理 第二百一十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人员、设施、设备和环境洁净要求应当与产品性质和生产规模相适应。 第二百一十一条 质量控制负责人应当具有足够的管理实验室的资质和经验,可以管理同一企业的一个或多个实验室。 第二百一十二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检验人员至少应当具有药学、兽医学、生物学、化学等相关专业大专学历或从事检验工作3年以上的中专、高中以上学历,并经过与所从事的检验操作相关的实践培… 第二百一十三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配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兽药典》、兽药质量标准、标准图谱等必要的工具书,以及标准品或对照品等相关的标准物质。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文件应当符合第八章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第二百一十五条 取样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第二百一十六条 物料和不同生产阶段产品的检验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第二百一十七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建立检验结果超标调查的操作规程。任何检验结果超标都必须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调查,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二百一十八条 企业按规定保存的、用于兽药质量追溯或调查的物料、产品样品为留样。用于产品稳定性考察的样品不属于留样。 第二百一十九条 试剂、试液、培养基和检定菌的管理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第二百二十条 标准品或对照品的管理应当至少符合以下要求: 第十章 目录 第二百一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