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文件应当符合第八章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至少有下列文件:
质量标准;
取样操作规程和记录;
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包括检验记录或实验室工作记事簿);
检验报告或证书;
必要的环境监测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
必要的检验方法验证方案、记录和报告;
仪器校准和设备使用、清洁、维护的操作规程及记录。
每批兽药的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可追溯该批兽药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
应保存和统计(宜采用便于趋势分析的方法)相关的检验和监测数据(如检验数据、环境监测数据、制药用水的微生物监测数据)。
除与批记录相关的资料信息外,还应当保存与检验相关的其他原始资料或记录,便于追溯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