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二百一十四条 质量控制实验室的文件应当符合第八章的原则,并符合下列要求:

质量控制实验室应当至少有下列文件:

质量标准;

取样操作规程和记录;

检验操作规程和记录(包括检验记录或实验室工作记事簿);

检验报告或证书;

必要的环境监测操作规程、记录和报告;

必要的检验方法验证方案、记录和报告;

仪器校准和设备使用、清洁、维护的操作规程及记录。

每批兽药的检验记录应当包括中间产品和成品的质量检验记录,可追溯该批兽药所有相关的质量检验情况。

应保存和统计(宜采用便于趋势分析的方法)相关的检验和监测数据(如检验数据、环境监测数据、制药用水的微生物监测数据)。

除与批记录相关的资料信息外,还应当保存与检验相关的其他原始资料或记录,便于追溯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