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九章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九章 第九章 生产管理 第一节 原则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兽药生产应当按照批准的工艺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有相关记录,确保兽药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并符合兽药生产许可和注册批准的要求。 第一百七十九条 应当建立划分产品生产批次的操作规程,生产批次的划分应当能够确保同一批次产品质量和特性的均一性。 第一百八十条 应当建立编制兽药批号和确定生产日期的操作规程。每批兽药均应当编制唯一的批号。除另有法定要求外,生产日期不得迟于产品成型或灌装(封)前经最后混合的操作开始日期,不… 第一百八十一条 每批产品应当检查产量和物料平衡,确保物料平衡符合设定的限度。如有差异,必须查明原因,确认无潜在质量风险后,方可按照正常产品处理。 第一百八十二条 不得在同一生产操作间同时进行不同品种和规格兽药的生产操作,除非没有发生混淆或交叉污染的可能。 第一百八十三条 在生产的每一阶段,应当保护产品和物料免受微生物和其他污染。 第一百八十四条 在干燥物料或产品,尤其是高活性、高毒性或高致敏性物料或产品的生产过程中,应当采取特殊措施,防止粉尘的产生和扩散。 第一百八十五条 生产期间使用的所有物料、中间产品的容器及主要设备、必要的操作室应当粘贴标签标识,或以其他方式标明生产中的产品或物料名称、规格和批号,如有必要,还应当标明生产工序… 第一百八十六条 容器、设备或设施所用标识应当清晰明了,标识的格式应当经企业相关部门批准。除在标识上使用文字说明外,还可采用不同颜色区分被标识物的状态(如待验、合格、不合格或已清… 第一百八十七条 应当检查产品从一个区域输送至另一个区域的管道和其他设备连接,确保连接正确无误。 第一百八十八条 每次生产结束后应当进行清场,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遗留与本次生产有关的物料、产品和文件。下次生产开始前,应当对前次清场情况进行确认。 第一百八十九条 应当尽可能避免出现任何偏离工艺规程或操作规程的偏差。一旦出现偏差,应当按照偏差处理操作规程执行。 第二节 防止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第一百九十条 生产过程中应当尽可能采取措施,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如: 第一百九十一条 应当定期检查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并评估其适用性和有效性。 第三节 生产操作 第一百九十二条 生产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和物料,设备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 第一百九十三条 应当由配料岗位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料,核对物料后,精确称量或计量,并作好标识。 第一百九十四条 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第一百九十五条 每批产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并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包括:操作间名称或编号、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工序、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包装操作规程应当规定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混淆或差错风险的措施。 第一百九十七条 包装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工作场所、包装生产线、印刷机及其他设备已处于清洁或待用状态,无上批遗留的产品和物料。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包装操作前,还应当检查所领用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核对待包装产品和所用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态,且与工艺规程相符。 第一百九十九条 每一包装操作场所或包装生产线,应当有标识标明包装中的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和批量的生产状态。 第二百条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当采取隔离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或混淆的措施。 第二百零一条 产品分装、封口后应当及时贴签。 第二百零二条 单独打印或包装过程中在线打印、赋码的信息(如产品批号或有效期)均应当进行检查,确保其准确无误,并予以记录。如手工打印,应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百零三条 使用切割式标签或在包装线以外单独打印标签,应当采取专门措施,防止混淆。 第二百零四条 应当对电子读码机、标签计数器或其他类似装置的功能进行检查,确保其准确运行。检查应当有记录。 第二百零五条 包装材料上印刷或模压的内容应当清晰,不易褪色和擦除。 第二百零六条 包装期间,产品的中间控制检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百零七条 因包装过程产生异常情况需要重新包装产品的,必须经专门检查、调查并由指定人员批准。重新包装应当有详细记录。 第二百零八条 在物料平衡检查中,发现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以及成品数量有显著差异时,应当进行调查,未得出结论前,成品不得放行。 第二百零九条 包装结束时,已打印批号的剩余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负责全部计数销毁,并有记录。如将未打印批号的印刷包装材料退库,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第一百七十七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