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九章 生产管理 第三节 兽药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20年修订)(2020年) 第三节 第九章 生产管理 第三节 生产操作 第一百九十二条 生产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设备和工作场所没有上批遗留的产品、文件和物料,设备处于已清洁及待用状态。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 第一百九十三条 应当由配料岗位人员按照操作规程进行配料,核对物料后,精确称量或计量,并作好标识。 第一百九十四条 配制的每一物料及其重量或体积应当由他人进行复核,并有复核记录。 第一百九十五条 每批产品的每一生产阶段完成后必须由生产操作人员清场,并填写清场记录。清场记录内容包括:操作间名称或编号、产品名称、批号、生产工序、清场日期、检查项目及结果、清场… 第一百九十六条 包装操作规程应当规定降低污染和交叉污染、混淆或差错风险的措施。 第一百九十七条 包装开始前应当进行检查,确保工作场所、包装生产线、印刷机及其他设备已处于清洁或待用状态,无上批遗留的产品和物料。检查结果应当有记录。 第一百九十八条 包装操作前,还应当检查所领用的包装材料正确无误,核对待包装产品和所用包装材料的名称、规格、数量、质量状态,且与工艺规程相符。 第一百九十九条 每一包装操作场所或包装生产线,应当有标识标明包装中的产品名称、规格、批号和批量的生产状态。 第二百条 有数条包装线同时进行包装时,应当采取隔离或其他有效防止污染、交叉污染或混淆的措施。 第二百零一条 产品分装、封口后应当及时贴签。 第二百零二条 单独打印或包装过程中在线打印、赋码的信息(如产品批号或有效期)均应当进行检查,确保其准确无误,并予以记录。如手工打印,应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百零三条 使用切割式标签或在包装线以外单独打印标签,应当采取专门措施,防止混淆。 第二百零四条 应当对电子读码机、标签计数器或其他类似装置的功能进行检查,确保其准确运行。检查应当有记录。 第二百零五条 包装材料上印刷或模压的内容应当清晰,不易褪色和擦除。 第二百零六条 包装期间,产品的中间控制检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百零七条 因包装过程产生异常情况需要重新包装产品的,必须经专门检查、调查并由指定人员批准。重新包装应当有详细记录。 第二百零八条 在物料平衡检查中,发现待包装产品、印刷包装材料以及成品数量有显著差异时,应当进行调查,未得出结论前,成品不得放行。 第二百零九条 包装结束时,已打印批号的剩余包装材料应当由专人负责全部计数销毁,并有记录。如将未打印批号的印刷包装材料退库,应当按照操作规程执行。 第一百九十一条 目录 第一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