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分的人,不得出资设立典当行,不得从事典当经营活动。 第五十一条 目录 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