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按季度向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报送本地典当行经营情况。具体要求和报表表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另行规定。 省级人民政府经济贸易委员会应当就辖区内典当行发生的重大事件和问题,及时上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和当地人民政府。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