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 外商及港、澳、台商投资典当行的试点及管理工作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负责,具体办法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四十五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