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五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四十一条 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十一条 第五章 业务经营规则 第四十一条 典当行发现或者怀疑当物为赃物,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典当行收当赃物,如经公安机关确认为善意误收的,原物主应当持当物所有权证据办理认领手续,按典当行实付当金数额赎取当物,但可免交当金利息和其他费用。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