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行管理办法(2001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典当行的资产应当按下列比例进行管理:
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
典当行从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金融机构贷款;
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
典当行对同一法人或者自然人典当余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30%;
典当行从金融机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典当行分支机构不得从金融机构贷款;
典当行对其股东的典当余额不得超过该股东入股金额,且典当条件不得优于普通当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