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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五章

第五章 当票

第三十条 当票是典当行与当户之间的借贷契约,是典当行向当户支付当金的付款凭证。 第三十一条 当票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第三十二条 典当行和当户不得将当票转让、出借或者质押给第三人。 第三十三条 典当行和当户应当真实记录并妥善保管当票。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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