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七条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典当行有歇业、合并、迁移、更名、变更法定代表人等情形之一的,应当在15日前,向原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的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手续。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