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 第八条 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典当行严禁承接下列物品: 赃物和来源不明的物品; 依法被查封、扣押和采取其它保全措施的财产; 管制刀具,枪支、弹药,军、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器械; 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 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典当的其它物品。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