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当业治安管理办法(1995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经营典当行,须持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文件,经所在地市、县公安机关审核,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后,由市、县公安机关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