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1999年) 第八条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1999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审核合格的,予以认定,授予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