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1999年) 第九条 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1999年) 第九条 第九条 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现有中医(包括中医、民族医、中西医结合)的医师资格认定,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卫生部统一印制的《医师资格证书》。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