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1999年) 第七条

第七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受理申请医师资格认定。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初审意见。初审合格的,经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后,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签署审核意见。审核合格的,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验证并审核,并签署审核意见。

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医师资格认定工作,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