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1999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工作的人员,可以同时申请医师资格认定和医师执业注册,由所在机构集体申报。其中在医疗、保健机构中工作的,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行政部门或中医(药)主管部门申请;在预防机构中工作的,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的离退休人员,申请医师资格认定,按前款规定办理。
曾经取得过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现未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工作,申请医师资格认定的,由申请人向人事档案存放机构所在地的地或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条件,现在国外学习、工作或居住的中国公民,按前款规定办理。
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负责通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