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1999年) 第三条

第三条 已取得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医师资格。

已取得医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及1995年、1996年大学专科毕业生已经转正但未取得医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可以申请执业助理医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