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认定医师资格及执业注册办法(1999年) 第二条

第二条 《执业医师法》颁布之日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取得医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申请执业医师资格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认定和申请医师执业注册的,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