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登记工作规定(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根据需要为其办理预备役登记地转出、转入手续。

预备役人员经军队确定需要变更预备役登记地的,由其所在团级以上预备役部队政治工作部门函告相关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办理预备役登记地转出、转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