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兵役登记工作规定(2025年) 第四章 核验查验 第二十六条 兵役登记工作规定(2025年) 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核验查验 第二十六条 经过兵役登记的公民达到服预备役最高年龄或者失踪、死亡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进行注销登记,并在一定期限内保存其兵役登记信息。 第二十五条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