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兵役登记工作规定(2025年) 第四章 核验查验 第二十三条 兵役登记工作规定(2025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核验查验 第二十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对安置到本行政区域内的退役军人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督促退役军人及时办理兵役登记信息变更。 预备役登记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对退出预备役的预备役人员及时进行兵役登记信息变更。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