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兵役登记工作规定(2025年) 第四章 核验查验 第二十二条 兵役登记工作规定(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核验查验 第二十二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结合预备役人员编组和选拔补充、民兵整组等时机开展预备役登记信息核验工作,主要督促近5年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在工作单位、专业技术技能、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通过兵役登记网络平台进行登记信息变更。 第二十一条 目录 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