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兵役登记工作规定(2025年) 第四章 核验查验 第二十一条 兵役登记工作规定(2025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核验查验 第二十一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结合征兵宣传和公民入学升学、毕业离校等时机,开展初次兵役登记信息核验工作,主要督促24周岁以下经过初次兵役登记的公民,在户籍地、学历、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通过兵役登记网络平台进行登记信息变更。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