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登记工作规定(202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每年组织对经过初次兵役登记和预备役登记的公民进行信息核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等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为兵役机关组织信息核验提供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