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登记工作规定(2025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应当于每年10月31日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明确的登记对象和条件,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预备役登记工作,主要登记军队确定需要办理预备役登记的退役军人,以及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能人员。

根据军队需要,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可以组织符合条件的女性公民进行预备役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