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登记工作规定(2025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公民预备役登记通常由其户籍所在地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负责;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可以由其经常居住地的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兵役机关办理。

预备役登记的主要内容为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工作单位、专业技术技能、联系方式、住址等信息,对退役军人还需要登记其原服役单位、军衔等级、岗位职务、专业名称、安置地等信息。